法律调整视角下产教融合制度的执法与救济
摘 要 产教融合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促进产业部门与教育部门深度对接和合作过程中,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质量为目的,形成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上能为法律所调整。产教融合作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为(育人行为)作为产教融合关系的客体符合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本质特征,产教融合关系的复杂性符合教育法律关系的综合性特征,产教融合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集中体现产教融合教育关系的法律化,产教融合是反映职业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为克服教育执法弱化的软肋,产教融合执法需实现主体专门化、程序固定化、结果公开化和监督主体多元化。要解决职业教育法律“软化”问题,其路径在于建立申诉制度以保障企业和学校的申诉权,以及明晰法律救济的具体程序,以保障学校和企业等主体的权益。
关键词 产教融合;法律调整;关系;执法;救济
作者简介 刘波(1977- ),女,广东工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国际化(广州,510090);欧阳恩剑(1973- ),男,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教育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教育法,职业教育政策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