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教育》伦理审查制度

时间:2026-08-06 编辑: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术教育》稿件的伦理审查工作,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尊严、安全、隐私和合法权益,防范研究活动及学术出版中的伦理风险,维护科研诚信和学术出版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技伦理规范和学术出版要求,结合本刊办刊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向《职业技术教育》投稿的作者,以及参与稿件审理、编辑和出版工作的审稿专家、编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伦理审查,是指对稿件涉及的研究对象、研究设计、资料获取、数据处理、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利益冲突、研究风险及成果发表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判断。

第四条 伦理审查坚持尊重研究参与者、维护合法权益、控制研究风险、保证公平公正、保护个人信息、促进负责任研究的原则。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尊严应当优先于研究进度、论文发表及其他学术利益。

第五条 作者所在单位或研究实施单位是研究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本刊主要审查作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义务,不代替研究实施单位的伦理审查机构开展项目伦理审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稿件涉及下列研究活动之一的,作者原则上应当在研究实施前向所在单位或研究实施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伦理审查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伦理审查批准:

(一)以学生、教师、学校管理人员、企业人员、家长或其他自然人为问卷调查、访谈、测试、观察、实验或干预对象的研究;

(二)开展课堂教学实验、教育干预、心理测量、行为测试、认知测试、眼动测试、生理指标采集或其他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身心状态的研究;

(三)收集、使用、加工、分析或公开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行为数据、学习数据、平台数据、评价数据、健康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的研究;

(四)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认知或表达能力受限者、处于师生或上下级权力关系中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群体的研究;

(五)使用未经公开的学生档案、教师档案、学籍信息、考试成绩、就业信息、企业生产数据或学校内部管理数据的研究;

(六)采用录音、录像、面部识别、位置追踪、网络行为记录、学习分析或人工智能识别等技术收集研究资料的研究;

(七)可能给研究参与者带来身体、心理、经济、社会评价、就业发展、学业发展、名誉或隐私风险的研究;

(八)跨地区、跨单位或跨国开展的涉及人的研究;

(九)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研究实施单位规定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其他研究。

第七条 使用已经合法公开、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涉及敏感信息的统计资料、政策文本、公开出版物、公共数据库或历史档案开展研究,伦理风险不高于日常生活通常风险的,可以按照研究单位规定申请简易审查或伦理审查豁免。

第八条 是否符合伦理审查豁免条件,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伦理审查机构认定,不得仅由作者自行判断。编辑部有权要求作者提供伦理审查批准文件、豁免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研究符合伦理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以网络公开内容、社交媒体资料、在线课程讨论、论坛发言或平台行为数据为研究材料的,不得因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可见而当然认定其可以不经伦理审查。作者应综合考虑信息公开程度、研究参与者的合理隐私期待、数据敏感性、可识别性及成果发表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三章 伦理审查要求

第十条 伦理审查原则上应在招募研究参与者、收集研究数据或实施研究干预之前完成。未经伦理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研究。

第十一条 作者投稿时应在正文适当位置说明伦理审查情况,包括伦理审查机构名称、批准编号和批准日期。推荐采用以下表述:

“本研究经××单位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批准编号为××,批准日期为×年×月×日。”

第十二条 经伦理审查机构认定符合豁免条件的,应说明豁免机构、豁免依据及相关决定。推荐采用以下表述:

“本研究经××单位伦理审查委员会认定符合伦理审查豁免条件,豁免编号为××。”

第十三条 因研究开展时间较早、所在单位尚未建立伦理审查机构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的,作者应提交书面说明,完整说明研究时间、研究内容、参与者保护措施、知情同意程序和数据安全安排。编辑部将根据研究风险、实施过程和有关规范综合判断是否进入审稿程序。

第十四条 伦理审查原则上不得以研究完成后的补充审批替代研究实施前的审查。对未经审查先行实施、事后补办审批的研究,作者应如实说明原因,编辑部有权终止审稿或作退稿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方案经伦理审查批准后发生重大调整的,作者应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申请补充审查。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对象、招募方式、干预内容、数据类型、信息用途、风险程度和成果公开方式的实质性变化。

第四章 知情同意

第十六条 研究涉及人的参与时,作者应当在研究开始前,以清晰、准确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向研究参与者说明下列事项:

(一)研究目的、内容、方法和预计持续时间;

(二)参与研究需要完成的任务;

(三)可能产生的风险、不适及预期受益;

(四)个人信息和研究数据的收集、使用、保存及公开方式;

(五)是否录音、录像、拍照或采集其他可识别信息;

(六)研究参与完全自愿,参与者有权拒绝参加或随时退出;

(七)拒绝参加或中途退出不会影响其学业成绩、工作评价、教育机会和其他合法权益;

(八)研究者及伦理审查机构的联系方式;

(九)其他可能影响参与者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知情同意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取得。采用电子问卷、线上访谈或数字平台开展研究的,可以取得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电子知情同意,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研究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根据其年龄、理解能力、研究风险和有关规定,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以适合未成年人理解的方式征得其本人同意或意愿确认。不得因取得监护人同意而忽视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第十九条 涉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健康、身份、生物识别、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同意,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并将信息收集控制在实现研究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教师、班主任、学校领导、企业管理者或其他具有评价、管理和资源分配权力的人员组织所属学生或员工参加研究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权力关系造成的压力、诱导或变相强制。不得将参加研究与课程成绩、评奖评优、实习安排、就业推荐、职务晋升或绩效评价挂钩。

第二十一条 确需免除书面知情同意或对部分研究信息进行有限隐瞒的,应具有充分的科学必要性,不得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并须事先获得伦理审查机构批准。研究结束后应根据审查要求及时向参与者作出必要说明。

第五章 研究参与者保护

第二十二条 作者应合理评估研究风险与预期收益,采用风险最小的研究方案。不得实施对研究参与者身体、心理、人格尊严、学业发展、职业发展或社会评价造成不合理风险的研究。

第二十三条 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少数群体、实习学生、处于依附关系中的学生和员工等需要特别保护群体时,应说明选择该群体的必要性,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研究招募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基于与研究目的无关的性别、民族、地域、家庭背景、身体状况、学习成绩或其他因素进行不当排斥或区别对待。

第二十五条 向研究参与者提供补偿或纪念品的,应当合理适度,不得构成不当诱导。补偿标准、发放方式及退出研究后的补偿安排应在知情同意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研究过程中发现参与者可能遭受严重心理困扰、人身伤害、欺凌侵害或其他重大风险的,研究者应停止或调整研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报告或转介措施。

第六章 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作者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和目的明确原则,收集范围不得超过实现研究目的所必需的限度。

第二十八条 作者应优先采用匿名化方式处理研究数据。无法匿名化的,应采取编码、去标识化、分级授权、加密存储和限制访问等措施,将身份信息与研究数据分开保存。

第二十九条 论文正文、附件、图表、访谈资料和案例描述不得披露能够识别研究参与者身份的信息。使用化名或编号仍可能通过单位、岗位、地区、经历等信息识别个人的,应进一步模糊或删除相关细节。

第三十条 作者引用访谈原话、课堂记录、学生作品、照片、音视频或其他可能识别参与者身份的材料,应取得相应授权。涉及未成年人的,还应履行监护人同意和未成年人意愿确认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企业或其他机构授权作者使用内部数据,不等同于研究参与者同意其个人信息被用于研究。涉及个人信息的,仍应履行相应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义务。

第三十二条 作者应明确数据保存期限、保存位置、访问权限、共享条件和销毁方式。未经授权,不得将包含个人信息、未公开资料或敏感数据的研究材料上传至公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境外平台或其他无法确认安全边界的第三方系统。

第三十三条 向境外提供、存储或处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和研究数据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出境规定,并在知情同意材料中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章 特殊研究类型

第三十四条 开展教学实验、课程改革实验或教育干预研究的,应确保对照组和实验组均能获得基本教育资源,不得以研究为由剥夺学生正常学习机会或实施明显不利的教育安排。

第三十五条 研究涉及考试成绩、学业排名、心理测评、家庭状况、就业去向和职业能力评价等可能影响学生权益的信息时,应采取严格的保密和去标识化措施,不得将研究结果用于与原研究目的无关的管理或评价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开展人工智能、学习分析、教育大数据或自动化决策研究的,应说明算法或模型的使用目的、数据来源、评价指标和潜在风险,防止算法歧视、标签固化、隐私侵犯及不透明决策损害研究参与者权益。

第三十七条 采用隐蔽观察、网络民族志、数字踪迹分析等方法开展研究的,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并重点评估参与者的隐私期待、可识别风险和研究公开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研究,涉及商业秘密、生产数据、员工信息或学生实习信息的,应取得数据权利主体或管理单位授权,并妥善处理学术公开与商业保密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二手数据开展研究的,作者应确认数据来源合法、使用权限清晰,并核查原始知情同意是否涵盖再次研究、数据共享和成果发表。超出原授权范围的,应重新申请伦理审查或取得补充同意。

第八章 投稿审查

第四十条 涉及伦理审查的稿件,作者投稿时应根据编辑部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或豁免证明;

(二)知情同意书样本或知情同意程序说明;

(三)研究方案中有关参与者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内容;

(四)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及未成年人意愿确认说明;

(五)涉及图片、音视频、作品或可识别材料的使用授权;

(六)编辑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伦理审查文件原则上应由研究负责人所在单位、研究实施单位或依法依规具有审查权限的机构出具。文件应真实、完整,并与稿件所述研究项目、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 编辑部在初审、同行评议、退修和出版过程中,均可对稿件的伦理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研究是否应当经过伦理审查;

(二)审查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并与研究内容一致;

(三)知情同意程序是否充分;

(四)研究风险与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五)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是否符合要求;

(六)研究材料及数据来源是否合法;

(七)伦理声明是否准确、完整;

(八)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损害研究参与者权益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编辑部可以根据稿件情况要求作者补充材料、修改伦理声明、删除可识别信息或说明研究程序。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能证明研究符合伦理要求的,编辑部可以终止审稿或作退稿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同行评议专家发现稿件可能存在伦理问题的,应及时向编辑部提出,不宜直接联系作者或研究参与者。审稿专家应对稿件内容、伦理文件和参与者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十五条 编辑人员和审稿专家与作者、研究项目或相关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九章 伦理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刊重点审查的伦理违规行为:

(一)应当接受伦理审查而未接受审查;

(二)伪造、篡改或冒用伦理审查批准文件;

(三)未取得有效知情同意,或者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方式招募研究参与者;

(四)未经授权收集、使用、公开或传播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

(五)泄露研究参与者身份、隐私或其他受保护信息;

(六)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群体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七)隐瞒研究风险、不良事件、利益冲突或研究方案重大变更;

(八)研究内容与伦理审查批准的方案存在实质性不一致;

(九)其他违反科技伦理、科研诚信或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投稿过程中发现的伦理问题,编辑部可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要求说明、补充材料、退回修改、暂停审稿、终止审稿或退稿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论文录用后发现的伦理问题,编辑部可暂缓出版、撤销录用决定,并要求作者及其所在单位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对已经发表的论文,经调查确认存在严重伦理违规的,编辑部可采取刊发更正、关注声明、撤稿声明等措施;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作者所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机构。

第五十条 伦理问题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编辑部可以要求作者、研究实施单位或伦理审查机构提供说明和证据,必要时邀请无利益关系的专家进行评议。

第五十一条 在事实尚未查清前,编辑部应保护举报人、研究参与者和相关人员的隐私及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伦理问题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章 编辑出版伦理

第五十二条 编辑人员和审稿专家应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对未公开稿件、研究数据、审稿意见和作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审稿或编辑过程中获得的内容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十三条 稿件是否录用,应以政治方向、学术质量、创新价值、研究规范和伦理合规性为依据,不得受作者职务、职称、单位、地域、性别或其他与稿件质量无关因素影响。

第五十四条 编辑人员、审稿专家不得将未公开稿件、审稿意见、作者信息或伦理材料上传至无法保障保密性和数据安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

第五十五条 涉及编辑部成员、编委会成员或利益相关人员的稿件,应执行严格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由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编辑人员和审稿专家独立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科技伦理规范、科研诚信要求和学术出版规范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发生调整的,本制度相关内容相应执行最新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职业技术教育》编辑部负责解释。

《职业技术教育》编辑部

2026年7月30日